这世上,如果你富得流油,大概最容易的事就是花钱;反之,如果你穷得叮当响,最难的事就是赚钱。有人或许说,有了权力,自然拥有一切,但这是有前提的,那是你得有权力,同时你得运气好。毕竟权力只能是春药,只会让你一时快乐,但如果你上瘾的话,恐怕离死亡就不远了。对于权力拥有者来说,失去了权力,就意味着死亡,此刻关在秦城监狱的薄先生对此最有言权了。但是也有一个段子是这么说的:某省长因腐败被关,儿子前往监狱探视。说自己现在的工作如何艰难,不知道还能不能有更好的机会。做父亲的潇洒一笑,提笔给儿子写了个条,让他去找某某董事长。儿子诧异,说:“爸,你现在都成阶下囚了,那些个在位的领导还能买你的账?”父亲笑笑说:“我在位的时候,让谁上就谁就能上;我现在在监狱里了,让谁进来谁就得进来。你说你这个忙他们帮还是不帮?”儿子闻之惊喜。回家之后不久事情就办成了。
沈大美女果然是善于用钱,从她在淮州宾馆一出手就给了我5o万就能看出端倪。在王局长手下的鼎力帮助下,不到2个小时,沈大美女现场支付了3oo万,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在更加大方地支付了2o万的丧葬费后,受害者家属答应不再起诉网懿公司。我不敢说人命只值3oo万,但在当前的体制下,有些人的命恐怕还不值3oo万。另外,经过公安局协调,网懿公司的总经理在看守所和催债公司的头儿达成了默契。催债公司将承担所有的罪名,所有催缴行为和网懿公司无关,网懿公司对催债公司的任何催欠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也是在支付了2oo万的封口费。在其被判刑之后,通过种种努力,让他尽早出狱,也算是一种弥补,这是后话,表过不提。自此,这起因非法购买大数据造成债务人死亡的涉黑案子基本告一段落,沈大美女可以安心上班了,关键是沈大美女顺利填补了亓和秋去澳大利亚之后我身边女人的空白。就个例而言,当事人脱离了法律的泥潭。但是就当下整体形势而言,大数据买卖依然层出不穷,因大数据买卖受害的案例依然不胜枚举,我们期待法律健全的同时,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在那些看不见的领域,切实行之有效地保护每一个人的隐私。
蔡处长能力出众,除了他现在的床上能力(能趁午休的时间跑到医院和沈处云雨一番),自然包括他在财政厅运作能力。没过几天,省公费办追加的拨款终于到了,这对咱们医院来说虽然不算是雪中送炭至少也是锦上添花,尤其对全院职工来说年终奖还是多了不少。为此我刻意安排沈大美女去了一趟财政厅,代表咱们医院表表心意。至于除了心意之外的东西,就不再需要我吩咐了。自从沈大美女在我家被我征服过之后,似乎再也没有约蔡处长到医院来幽会过,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或者是他们幽会的地方换了,反正我再也没有在监控中看到过他俩。
投保患者保险纠纷事宜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被保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导致了保险公司做出了错误的承保决定。而投保人的律师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要求投保人详细告知被保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有无基础疾病等等,从而导致投保人认为无须告知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数据。投保人的律师与我们医院医保处也进行了长时间讨论,认为咱们省儿医因为内部信息保密不严,导致了被保人的个人门诊信息的意外泄露,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个人隐私,应予以赔偿。因此,该案的被告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二是咱们省儿医,并且我们省儿医过错在现,导致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后。当然,现在还没有对簿公堂,只是原告的律师这么解释,最好的办法还是庭外和解。
听完医务处沈处和经办人小贾的汇报,我稍微梳理了一下:
问题现在变成了:是不是保险公司明确要求投保人详细告知业务?保险公司有没有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以证明保险了公司明示投保人应尽的告知业务?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风险提示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反之,保险公司则必须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是如何获得患者的门诊信息的?究竟是采用何种手段获取到的?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获取到的患者门诊信息不是省儿医官方授权给予的,要么是通过医生或信息部门私下交易的,要么就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购买来的,保险公司因此存在非法获取患者个人诊疗信息的嫌疑。作为省儿医除了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之外,就此事还要进一步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似乎成了新的被告。
第三个问题就是投保人怀疑省儿医和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导致其无法获取保险赔偿,因此需要追究咱们省儿医的法律责任。
我、分管法律的王副院长、沈处、经办人小贾以及医院的律师顾问一起讨论了这个案子。根据刚才的分析结果,王副院长补充道:“现在基本无法追踪到保险公司是如何获取到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如何防止再次泄露是咱们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现在最重要的是,如何息事宁人,患者不再投诉。”
几千年来,中国的法律传统都是和稀泥,或者是追求中庸之道,尤其是当法律案子涉及到官方和老百姓两个对立面的时候,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是官方有错,老百姓是弱者,应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而没有多少人愿意去了解或揭露事实真相,通过真相去确定最终的责任方。大多数的结果都是以和稀泥的方式解决问题,官方履行赔偿,老百姓心安理得,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副院长此刻也是这种心态。当然,从我们医院来说,不管患者最终是否得到赔偿,我们院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责任是逃不脱的,从而影响到咱们院今年的各项先进评比,与此相比赔偿12万显得就更加微不足道了。
“可是万一和稀泥之后,这事还是给曝光了,咋办?”我说道,“而且即使这样,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知道啊,让我们充当冤大头似乎也不合适。”
“院长,这次涉事的保险公司是咱们省的寿险公司,其最大的股东是省财政厅。我私下找过蔡处了,请他帮帮忙,看看这个案子如何处理。”沈处这时汇报道。
“那保险公司那边怎么说?”我赶紧问道。
“刚刚电话沟通过了,他们一个副总过来,和我们一起商量这件事如何处理。”
财政厅的面子自然是大的,不一会儿我们这个省属寿险公司的吴总带着寿险部的李总来到了咱们省儿医。
双方寒暄了几句,直接进入了主题。
吴总说:“院长,这起案子里,投保人确实是有过错在先。我们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客户投保时,是明确要求投保人详细并真实陈述被保人是否存在健康风险,因为这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的。”
“那吴总你们那有证据吗?”沈处说。
“当然。”寿险部的李总说。说着,李总将笔记本电脑打开,给大家播放了一段录像。原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保险人投保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尤其是有关风险提示的告知,画面上很清晰地看出了投保人(也就是被保人的父亲)面对保险公司业务员时,朗读了一段以下风险提示内容:本人在投保时做出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人寿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录音录像播放完毕,会议室内陷入了短暂的沉静。一切似乎都证明了保险公司尽到了应尽的业务,而投保人存在着虚假陈述行为。
但是,问题是这样简单的吗?
沈处作为医务处的领导显然对这件事是进行了认真的摸查准备,对着吴总直接提出了如下问题:“吴总,刚才的录像是证明了投标人进行了健康状况声明,但我们是不是存在保险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投保人的行为存在?投保人作为非专业的医疗工作者,他对其子存在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当时医生只是叮嘱其定期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承诺这样的疾病在病人年龄合适的时候,是通过手术能够彻底治愈的。这种疾病的医嘱,和咱们普通人理解的癌症肿瘤肾衰竭等等是完全不同的,投保人因此认为这样的医嘱证明该疾病不是重大疾病,不需要在投保时进行申报。”
寿险部的李总说:“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投保人都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但其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将儿子存在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疾病予以陈述,否则就存在骗保的嫌疑,保险公司确实有权拒绝理赔。”
王副院长说:“你说的是没错。但我们很多情况下,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达成这份保单,会说‘你读上这么一段话就行,这是我们公司内部流程要求o39;,其实根本就没有提醒投保人需要陈述是否存在影响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的疾病。”
“对,我们这里就有一份投保人描述的投保过程说明。”说完,沈处把一份投保人的投保说明递交给了我。我不禁对沈处细心的工作作风所折服,毕竟在这个时候还能取得患者家属的配合还是需要一定功夫的。